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2000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价[2000]223号 2000年4月26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茧丝绸(蚕茧、蚕业)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306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0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权不得下放;厂丝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的要求,为稳定蚕茧生产,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0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0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渝价(1999)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每公担1220元(含农特税)、级差每公担30元。详见附表(一)、(二)。
二、为了提高蚕茧生产的质量,蚕茧收购工作中对分采、分售的纸板方格簇茧,应在定价的基础上每公斤上浮1.2元;对其它簇具茧也要做到分采、分售,并积极推行组合售茧;对售茧量在20公斤以上的批次,应该实行“仪评”收茧。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今年的重点是防止边界地区抬级抬价抢购蚕茧,切实保护农民和丝绸企业的合理利益,稳定蚕业生产,促进茧丝绸业健康发展。对各种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照《
价格法》严格处罚。
四、全市蚕茧收购工作由市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安排,对违法从事蚕茧收购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蚕茧,要依照《投机倒把行政暂行处罚条例》处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并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经贸(1998)31号“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茧丝办、国家计委国茧协(1997)2号“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今年,特别要对非法收购经营的予以坚决打击,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防止新的“蚕茧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