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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审查修改或者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标准化条例。
  2、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水面滩涂养殖管理条例。
  以上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争取在年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起草)。
  7、航道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8、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起草)。
  9、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治区编委办负责起草)。
  10、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
  11、收容遣送条例(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起草)。
  14、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1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16、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7、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
  18、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19、技术创新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以上 1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11要争取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
  (二)政府规章草案
  1、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实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条例》办法。
  3、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4、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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