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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盐池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盐池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经)发[2000]105号 二000年五月十日)


盐池县物价局:
  经县政府同意,你局《关于调整我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报告》(盐价字[2000]第3号)收悉。近年来你县供暖公司由于人员工资、煤价的上涨、管道陈旧维修费用增大,致使供暖成本上升亏损增加,造成运行困难。经研究,对你县供暖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由原按使用面积2.1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按建筑面积1.90元/平方米.月;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按建筑面积由原2.5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00元/平方米.月;企业、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由原3.0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0元/平方米.月。
  二、供暖单位要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水平,促进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暖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四、供暖价格调整后,县物价部门和供热单位要耐心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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