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建房[2000]6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省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令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87号)和《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今年结合资质年检,对全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换证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四级(含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外企业,1999年12月3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属本次清理换证对象。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按照建设部77号令执行,其中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本次资质清理原则上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本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均按新标准核定资质。
2、原办理项目和涉外资质的企业,同时参加由原审批部门清理并换发新证。
3、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清理换证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职责,开发经营的企业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有职称技术人员任职情况、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2、资质条件复核。按照建设部77号令和我厅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3、开发经营情况。主要检查开发业绩:(1)近3年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2)土地开发面积、转让土地面积;(3)经营利税情况;(4)商品房屋质量情况和开发建设安全情况; (5)两书制度执行情况;(6)售后服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