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
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和市政府《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汕府[1999]62号)的精神,为做好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工作,确保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从2000年1月1日起,汕头市区和驻汕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原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即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贴)。企业参照执行。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标准、办法、资金来源和操作程序,按汕头市《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汕府办[1999]43号)和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房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汕房改[1999]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