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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14.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鼓励职工参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的同时,职工增量入股自愿,多入不限。董事会成员必须实行增量入股。凡入股金额数大的职工可作为自然人股东。一般职工股按规定组建合股基金会,理事长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凡认购股份高于职工平均认股额10倍以上者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允许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入股。要通过资产重组,吸引省内外企业投资入股,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15.依法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董事会成员5-9人,监事会成员3人;200人以上的9-13人,监事会成员5人。
  16.建立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对现任企业经营者要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级要建立乡镇企业人才交流中心,培养后备经营人才,对符合任职条件的积极推荐使用。把职工民主选举、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实行经营者竞争上岗。
  17.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依法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实行职工民主评议企业经营者和厂务公开制度,建立企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议事决策备案制,因决策失误或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因提拔、解聘、辞职等原因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没有经过离任审计的不得调到新的岗位任职。
  五、努力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8.依法健全规范的基金组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二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如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基金运用产生的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市、县、区、乡要成立专门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组织,健全规范的基金组织制度,做到有督促、有检查,不断拓展乡镇企业的筹资渠道,完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制度,为优势企业、优势产品提供充足的资金。
  19.各级计划、工商、税务、金融、政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企业改组、改造、工商登记、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要制定具体措施,营造宽松环境,尽力支持乡镇企业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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