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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②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经批准,可以流转使用。属于内部流转的,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经协商可采取租赁、转让等形式,属于外部流转的可以土地折股,也可以租赁、转让,还可以拍卖,但拍卖要依法审批,经土地评估资质部门评估,标出底价。属建成区内的,按标底价优惠10%~30%;建成区外的,按标底价优惠50%。
  ③企业拍卖所得资金,归企业资产所有者,即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该项资金首先用于归还企业留下的债务,其余作为投资发展基金,集中用于再投入,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或挪作他用。
  7.鼓励兼并,积极走资本扩张的道路,加快资产重组的步伐。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土地,作租赁使用,资不抵债企业可用土地使用权弥补,可以部分兼并,也可以整体兼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允许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但不管哪种形式,都应使有效资产发挥最佳效益。
  三、抓住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机遇,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8.要借助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退出全部或部分国有资本的机遇,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产权,努力实现股权结构上的新突破。
  9.乡镇企业进入国有企业退出的那部分领域,无论是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拍卖出售,均可享受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清产核资规定,对原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亏损挂账、呆死账进行一次性处理,核减企业净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出让或租赁,经批准也可继续划拨使用。
  10.乡镇企业出资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按市政发[2000]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强化经营者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1.集中力量扶优扶强。争取在短期内培育5户产值超亿元,利润上千万元的优势企业,并逐步发展成为在省内、国内甚至国际市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集团。要引导和鼓励重点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联合重组,通过有偿兼并、投资控股、租赁托管、吸收合并等多种形式,加入大公司、大集团,借助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
  12.今后凡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投入(不论何种投入)都要和乡镇企业的改制挂钩,不改制、不倾斜,不改制、不投入。如在贷款的规模上,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上,技改资金的分配上,在征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优先扶持和考虑改制企业。
  13.各县区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改制。停产企业改制启动后,以未启动前实际上交的流转税为基数,超过返还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企业,一定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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