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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2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1.近期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
  ①到2000年底,争取完成我市乡镇企业乡村两级集体企业的改制任务,重点骨干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对部分企业改制不彻底的要进行回头看,完善提高,使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②到2005年,全市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问题得到根本性扭转;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乡镇企业资产监管、营运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批有规模、有效益、有后劲的优势企业集团,个体私营经济有较大幅度增长。
  2.推进我市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冲破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等观念上的束缚,实现思想大解放,由此推动机制大转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起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发挥经营机制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全面提高乡镇企业的运行质量。
  --努力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目标。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宜股则股,宜并则并,宜联则联,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多形式推进企业的改制工作。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树立积极的稳定观,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紧紧抓住产权这个核心,努力实现集体资产的多元化
  3.凡是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拍卖、兼并的企业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不管哪种改革形式,都要按照有关程序,健全手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和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提高改革质量。
  4.对大型骨干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后,可以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应根据企业的实际,可以由集体控股,也可以由非集体所有制成分控股。要打破过去集体控股的旧框框,鼓励个体、私营或三资企业买断、参股、购股,不受比例限制,鼓励职工自愿入股。具体要抓好以下五点:
  ①为调动其积极性,要求经营者持大股,乡镇企业经资产评估后,从净资产中划拨一定比例的法人股奖励企业经营者,此股只参加分红,不能转让和继承。在此基础上,经营者再拿出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配股,以此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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