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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先进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极开展群体活动。本县体育人口要在创建体育先进县时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建立国民体质检测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体质测定工作。学校必须上好体育课,坚持课间操、眼保健操和一小时体育活动。每周落实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并保证80%的达标率;乡、镇、街道建立农民体协和街道体协,每年组织体育竞赛活动四次以上,参赛人次多于总人口的5%(不含学生数);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体育人口在40%的基础上逐年增加,每年举办四次以上比赛;建立健全老年人体协,有固定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比赛。
  第十条 继续巩固业余训练成绩。办好业余体校,建好业余训练网络体系,保持一个以上重点项目在地、市比赛中的优势地位。每年向地(市)级体校、体育院校、优秀运动队输送人才。
  第十一条 继续搞好竞赛活动,形成制度,推动群众体育的开展。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8次以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县直机关、教育、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系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单项体育竞赛活动;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三次以上单项比赛;乡、镇、街道和百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要有四次以上体育比赛;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参加上级和自办的比赛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条 继续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成立体育指导,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做好体育宣传和健身咨询活动;设置固定的活动场所,县城要有三处以上晨练活动点,乡镇要有一处以上晨练活动点。
  第十三条 加强体育场所和设施的管理。维护、利用好现有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继续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要全面开放,提高使用率。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和发挥农民体协、老年人体协、单项体协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活动;积极支持群众办体育,兴建体育场所,办体育俱乐部,组织运动队,举办体育比赛活动,推进体育社会化。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办好体育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增强体育事业发展整体实力,并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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