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先进县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先进县的管理,巩固和发挥体育先进县的作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先进县是指:被国家及本省体育主管部门命名的全国体育先进县和黑龙江省体育先进县。
第三条 体育先进县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统筹规划发展本地区体育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体育活动,抓好学校体育,促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开展业余训练,培养社会体育骨干和体育后备人才,保障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建设、管理体育场所设主季,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
第四条 县级体育工作要以城镇带乡村,注重基础建设,对现有的体育场所设施要加以维护、开发、利用,促进体育工作深入发展。
第五条 加强体育科学技术的宣传推广,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科学知识水平,增强体育锻炼意识,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体育先进县应当巩固先进成果,并在巩固提高上取得成效。
第七条 加强体育先进县的领导。成立由县、乡(镇)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组织,每年至少召开研究体育工作的会议两次。对体育事业的经费给予逐年增加。
第八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产业经营开发、体育市场等工作的管理,对其全年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应当有检查、有总结。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体育指导站,并配有专、兼职全育工作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