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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出生婴儿申报户口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闽政[1998]37号)的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或随母自愿的政策,任何地方都不得自定任何条件限制婴儿申报落户。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以及早婚生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准予申报出生登记落户。对抱养弃婴、孤儿,取不到合法证明材料的,一并造册,汇总上报省公安厅专题研究解决。公安派出所和当地计生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通气,及时核对出生人口情况。
  (二)人户分离问题。要坚持常住地管理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对因单位搬迁、干部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婚嫁等,人已到户口管辖区外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及时将户口迁至常住地。确实因政策原因无法解决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常住地派出所收集现住址,通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到常住人口登记表第二住址栏中;现居住地按实有人口管理。
  (三)持证、无证未落户口问题。要对历年来受理申报的户口材料进行清理,特别是妇女婚嫁户口迁移问题,要着重调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落户;对外省妇女婚嫁,长期户口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一并造册,汇总上报省公安厅专题研究;对历年来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就业或已正式就业仍持迁移证在手的,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产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4号)给予办理登记落户。对居住在县市以下的世居人员,因各种原因持证未落户的,或已长期移居生活在本地,但户口末迁移的,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及时解决落户。
  (四)关于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项目登记差错问题。死亡、迁出、参军、出国、逮捕等未注销户口以及迁移、退伍复员、回国、刑满释放等未申报户口的,要认真核对清楚,该注销的注销,该落户的落户;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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