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丽水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浙价工[2000]195号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丽水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丽水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丽地价工[2000]30号)收悉。根据丽水市建设第二水厂和污水处理工程需筹集部分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丽水市调整供水价格,并收取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具体价格及附加收费标准见附表。调整后的水厂供水价格中含有0.116元/吨,用于第二水厂建设的还本付息。
二、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别用于新水厂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三、丽水市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和城建部门收取的排水(污)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