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大型国际、国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管理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财务和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拟订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