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