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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的通知

  加收的服务费在帐单中单独列项计收。
  (二)代办业务收费。
  1、具备计费设施及打印清单系统的旅游涉外饭店为宾客提供市内电话、本地网区间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港澳台电话代办服务时,可收取通话费和代办服务费。通话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标准执行;代办服务费按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不超过通话费的10%,四星级以上饭店不超过通话费的15%收取。
  2、代办传真服务。饭店在按电话通话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传送费基础上,不分国际、国内线路,不分接收、发送方式可按每页(含所有规格)8元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再另收传真纸费用。
  3、代办特快专递邮件服务。饭店在按规定收取邮政资费基础上,不分国际、国内邮件,可按每件5元向宾客收取代办服务费。
  4、代办电信上网服务。饭店在收取国家规定的网络使用费和通话费基础上,三星级以下饭店(含三星级)可加收不超过10%,四星级以上饭店可加收不超过15%的代办服务费。
  5、饭店代销电话磁卡、IC卡,不得收取服务费。
  6、饭店为吸引宾客住宿,方便其出行,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签订团体订票合同,代宾客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及船票时,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手续费或代办服务费。代宾客购买车、船票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其经营成本中予以补偿;代宾客购买飞机票所发生的支出在民航部门返回的手续费中补偿。
  四、饭店附设的停车场为住店宾客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白天不得收费,过夜车可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规定向车主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为外单位和个人来店办事及访友的车辆提供保管服务,按上文规定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五、饭店其他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包括会议室租金、餐饮、洗衣价格及各种娱乐、康乐场所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六、旅游涉外饭店向宾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品类分别实行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的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价目表或标价签制作规范,摆放位置醒目,并随价格调整及时变更。提供代办电信业务服务时,必须同时向宾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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