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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
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的通知
(桂价经字[2000]151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促进旅游饭店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涉外饭店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具体管理区直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旅游涉外饭店价格;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办法,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管理旅游涉外饭店价格。
  二、客房价格管理。客房门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地(市)、县物价局按权限制定旅游涉外饭店客房门市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企业在上下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和调整具体房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能擅自突破规定的客房门市价浮动幅度。接待团体、团队和会议的房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季节变化及人数批量等不同情况自主定价。当价格低于或有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权限对本地区客房团体、团队及会议价格采取最低保护价干预措施。
  三、服务费和代办业务收费管理。
  服务费是指饭店在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项目,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服务项目价外向来店宾客收取的费用。代办业务收费是指饭店为了吸引宾客住宿,方便宾客需要,为其提供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及代办业务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服务费和代办业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客房、餐饮(含送餐上门)和洗衣等三个服务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不加收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公费邀请外宾和在饭店召开会议或举行活动,不加收服务费。
  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后,在规定的服务项目上,四、五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5%,三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一、二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
  对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原则上不得加收服务费。对少数服务设施齐全、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质量较高的旅游涉外饭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同意,可在指定项目上按实际价格的5%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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