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信部门开展市话
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0]101号 2000年5月16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绥化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来电显示开户费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63号)和《关于绥化地区电信局开展市话来电显示收取开户登记费的请示》(绥署价函发[2000]6号)收悉。电信部门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满足了广大电话用户的不同需求。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资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省内各市、县开办的市内电话来电显示业务,一律不得收取登记费(开户费),已收取登记费的要立即退还给用户。
二、市话来电显示服务收费统一调整为每月6元。
三、在此之前凡与上述收费标准相违背的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