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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机动车辆检测站、广西南宁康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机动车辆检测站、
广西南宁康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经字[2000]173号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南宁机动车辆检测站、广西南宁康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你们关于要求制定机动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机动车辆检测站、广西南宁康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收费标准分别按附表一和附表二执行。该项收费每年只收取一次。
  初检不合格的车辆复检只能收取一次复检费。按规定在检测前已进行了汽车维修并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初检不合格的应送回修理厂返修,返修后的车辆复检费由修理厂负担。
  二、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必须坚持车主自愿委托的原则,其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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