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云南省部分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费发[2000]138号 二000年五月八日)
省招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省招办《关于调整我省各项收费标准的报告》(云招考办[2000]40号)收悉。鉴于招生逐渐采取网上录取方式进行,以及近年来评卷考务费用上升、成本增加的实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关于适当调整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规定,为适应招生考试工作改革的需要,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部分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现将我省部分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部分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招生(考试)报名费已包括招生工作中试卷印制保管费、监考及场租和电费、人工及机读卡的试卷评阅、登分复分费、邮寄考生档案、成绩、网上录取、各类表格印刷费、建档费、单科合格证费、准考证费、试卷运输、上缴教育部等一切费用开支。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取消初二年级史地会考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招生机构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可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对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四、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根据省政府73号令,收费实行收缴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由银行代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经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招生工作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0年招生时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