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气象部门向
无线寻呼系统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经字[2000]160号 二000年五月十日)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示批准气象部门向无线寻呼系统有偿提供气象信息收费标准的函”(桂气函[1997]1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区内各无线寻呼企业凡利用无线寻呼机为用户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应向气象部门交纳信息有偿使用费。气象信息收费标准为:每台汉字寻呼机每月收取信息费0.60元;每台数字寻呼机每月收取信息费0.30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由提供有偿服务的气象部门与无线寻呼企业协商议定。
二、有偿气象信息服务实行自愿原则。气象部门要与无线寻呼企业签订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服务和收费。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气象信息质量,定时每天三次发布未来24小时气象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