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广西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0]176号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公路运输管理费月度征收额的函”(交财务函[2000]172号)悉。为规范我区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和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财务[1992]7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国家费改税政策实施前,凡不能准确反映营业收入额的营运车辆、搬运装卸,按附件(广西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表)规定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仍按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交财务[1992]703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