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44号 2000年4月26日)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