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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下达省网超发电量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下达省网超发电量价格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127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各发电企业:
  为巩固和开拓电力市场,我省去年出台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执行以来,对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省新增发电能力的增加,电力市场总体发电能力相对过剩,为进一步鼓励用户增加电力消费,从而带动发电企业增加发电量,经研究,决定对1999年度省网超计划部分电量实行降价措施。
  一、省网统调机组基数以内的电量按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电力局核定电价结算,其余电量按开拓市场电价执行,具体价格水平附后。
  二、地方小火电电量应按省计委、电力局计划电量控制,超计划发电部分电厂出口电价按每千瓦时0.15元结算。
  三、超发电量按开拓市场电价执行后所形成的价差,做为电网对用户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的资金来源,年底统算,滚动使用。
  四、2000年度省调机组和地方小火电超发电量的电价,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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