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移动电话停止收取注册登记费等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0]176号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浙江移动通信公司、浙江联通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45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移动电话收取无线电管理注册登记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5月1日起取消浙价费[1997]255号、浙价费[1998]106号文件中有关新入网移动电话一次性收取无线电注册登记费每台15元的规定,对峰窝公众通信网收取的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只能向基站收取,并按一站一证每证15元计收。
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当年入网的新用户,上半年入网的每户40元,下半年入网的每户20元,老用户每户每年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