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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的管理,堵塞建筑市场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发票偷税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0年5-9月开展一次全市性的建安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广州市区发生建发工程出包、分转包业务、接受工程收款凭证(含发票)的单位,如:建筑业总承包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户),均属本次建安发票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一)5月20日-6月30日为业户自查时间;
  (二)7月1日-9月30日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本次检查的内容,是业户1997-1999年度发生的支付建安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含发票)是否合法规范,有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1997年以前。
  (二)业户应按建安项目及规定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开具内容及金额、开票单位情况等)如实填写《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凭证情况自查表》(以下称:“自查表”),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填妥的自查表报相应的地税稽查分局。即: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分局报送;属内资单位的,按不同的区域分别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一、二、三、四稽查分局报头(各稽查分局负责范围及联系地址见附件)。
  如业户建安项目较多,“自查表”不够用的,可到对应的稽查分局选案科索取。
  四、检查处理规定:
  (一)对开业户在自查阶段自查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依法从轻处理;
  (二)拒不填报“自查表”的,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地税稽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税务违章行为,地税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各实体税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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