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122号 2000年5月1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以下简称“统计分析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
二、应缴企业所得税数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计算缴纳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数。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联营企业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境外收益补税额
三、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先征后返资金指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享受抵免优惠。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上述资金投入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先征后返资金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先征后返资金投资额。
四、考虑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运作情况,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报告可适当延期递交。对不需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不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