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
制定全区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房字[2000]168号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燃气综合治理服务收费正式施行的函》(桂建计字[2000]第22号)悉。我局《关于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问题的函复》(桂价房字[1999]091号)试行期已满,为了确保燃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桂价房字[1999]091号文件试行期间的经营运转及财务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正式制定燃气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向燃气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辖城市每年300元,其他城市每年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