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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点第2小点:“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实行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支付办法后……””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66号 2000年5月8日)


局属各单位:
  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省级机关单位(名单见附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工资、薪金所 得的含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办法》(粤地税发[1999]61号)第六条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 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分 别由省财政厅和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即:属于省财政厅统一支付的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代扣代缴;属于纳税人所在单位支付的部分则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越秀区征收分局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其中对 《扣缴表》可以用软盘的方式报送。
  二、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本单位支付的部分,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及申报办法如下:
  1.对省级机关单位向纳税人支付属于各类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省财政厅当月支付给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其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减去已由省财 政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余额为纳税人所在单位应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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