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
第二批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的通知
(桂政发[2000]2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我区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步伐,推动乡镇企业向基地化、群体化方向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桂办发[1997]46号)的规定,对各地、市乡镇企业局推荐申报乡镇企业示范区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经实地综合考察后,共评出武鸣县锣圩定湖商贸区等14个符合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条件的乡镇企业商(工)贸小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命名这14个乡镇企业商(工)贸小区为第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
各地、市要认真学习示范区的建设经验,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小区的建设和领导,搞好小城镇的发展规划,为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