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45号 2000年5月19日)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是河南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人的职能。
将国家文物局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省文物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员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申报全省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工程标准,并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市地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及省内外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的申报工作;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负责省内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八)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文物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才培训;组织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