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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纠风办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意见

  (四)没有核定收费年限
  目前,我区所有收费路桥、隧道均未核定收费年限,没有时间限制。各收费路桥只知收费还贷,不知何时收够还清,没有压力。这种状况是造成收费路桥疏于核算管理、个别收费站人员过多、支出过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也不利于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形成收费路只上不下的不利局面。
  (五)捆绑式收费现象
  据调查,长城路收费站背负银新南、北路的改造资金1545万元,银川市政府同意由长城路收费还贷。这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中“不得将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平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的规定精神相悖。
  (六)太西路道路技术等级、长度均不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通知中第二条“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的规定精神。另外,该路一路设二站,一收一验,也不符合交通部关于“不准设立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的规定。
  (七)部分收费路设站位置离城镇居民点太近,对附近农民车辆过往收费,容易引起纠纷甚至矛盾。
  三、建议与措施
  (一)在调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对我区现有收费路桥、隧道逐个进行以下方面的测算与认定;(1)、核定通行费预收年限,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今后路桥收费都要核定年限;(2)、对各收费站使用人数要进行核定、对开支进行必要的核算与控制;(3)、要按年度定期进行监审,对收费期满、贷款还清的撤站停收;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收费期,但延长期内净收入总额的60%以上要上缴政府财政或弥补其它收费还贷能力差的路,望引起自治区政府的重视。
  (二)今后审批路桥收费,除符合有关规定外,收费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
  3、有关交通流量、收费能力(额)、管理成本(人员、经费等开支)、收费年限测算等基本情况。
  (三)新建或改建收费公路不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批准收费:
  1、不实行微机监控管理系统的;
  2、年交通流量小于50万辆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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