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
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0]25号 2000年5月19日)
各行署、市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物价局、交通局:
为尽快推进现代化管理方式在我省公路客运领域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提高公路客运站的再生产能力,合理地补偿站场运行成本,使公路客运站的服务设施不断得到改善,服务标准不断得到提高,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出行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一级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即一级客运站收取的站务费由原0.5元/人次调整为1.00元/人次,客票面额低于8元(含8元)的除外,一级站所辖分站不得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站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客运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运站在收取站务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客运站对征收的站务费必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站务费主要用于客运站服务设施的改造和添置,以及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的投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串户;
三、对超期拖欠站务费的客运站,将按原规定收取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收取、使用和上缴站务费的客运站,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收取站务费的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