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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凡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在项目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结合我省实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暂定为:项目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类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使用省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经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并审查招标文件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市地重点建设项目及使用地方政府性资金或上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地计划部门批准并审查招标文件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该项目招标无效,应限期改正,并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招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使用省级以上政府性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市地重点建设项目及使用地方政府性资金或上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市地计划部门审核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或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审核招标文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代理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该项目招标无效,应限期改正,并按本通知规定程序重新招标。
  六、计划部门在审批必须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各级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和发包初步方案如在可研阶段难以确定的,经过可研审批部门许可,可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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