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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2000年用水高峰期间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继续实行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2000年用水高峰期间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继续实行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榕价公字[2000]36号 2000年5月24日)
市节水办:
你办榕节水字(2000)003号“关于请求二000年供水高峰期继续对全市企、事业等单位实行实额供水超用累进加价收费办法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二000年用水高峰期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办法仍按九七年度规定执行,各用水单位的用水实额基数按九九年核定基数执行。各用水对象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金额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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