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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6、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悬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一般为一年一签订。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终止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
  第九条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也可不受数量限制,由参保职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一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设置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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