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劳发[2000]195号)
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卫生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 [1999]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点医疗资格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