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
特诊诊察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0]9号 2000年5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患者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充分发挥我省名医、专家作用,根据我省目前医疗发展状况,参照学习上海、北京、沈阳等地医院的做法,经研究,从2000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增设专家特诊诊察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在保证在职专家门诊继续开诊的前提下,可聘请在省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有多年丰富临床经验的离退休老专家出诊,作为特需服务专家门诊,由患者自愿选择,并在收费窗口向就诊者张贴公开说明。
二、特诊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聘的博士生导师。
2.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各分会现任或曾任的主任委员。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的专家。
4.吉林省省管优秀专家。
5.“吉林省中医终身教授”及“吉林省名中医”。
6.经省卫生厅批准的特殊专长的优秀专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方可出诊,在职的专家不得享受门诊特诊诊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