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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洪价工字[2000]11号 2000年5月18日)


市液化石油气各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液化石油气市场销售存在无证经营,秩序混乱,重量不足,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证照齐全,方可经营。
  二、实行全市统一重量标准管理。按照GB11174-97、GB14193国家标准,以瓶为单位,液化石油气每瓶净重15公斤±0.5公斤,瓶标自重加净重15公斤±0.5公斤均为合格。
  三、液化石油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除南昌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红证户,蓝证户以及其它计划气外,液化石油气市场销售价格随行就市,但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
  四、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标价牌,标明液化石油气的产地、单位、价格、净重、送气费等内容,以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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