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调整地方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147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产业政策结构调整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地方小火(水)电电量上网电价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鉴于近两年国家贷款利率连续下调,以及发电燃料价格降低,并考虑到部分地方小火(水)电厂还贷基本完成的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地方小火(水)电厂上网电价。凡1990年以前(含1990年)投入商业运营的地方火电厂,其上网电价在现行规定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015元;凡1991年以后投入商业运营的地方火电厂,其上网电价在现行规定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01元;凡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地方火电厂,按1991年以后投产的电厂执行;地方小水电上网电量现行价格在每千瓦时0.28元以上的电厂,在现行规定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