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
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458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交通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障碍,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清障工作,并按《重庆市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取清障费。
一、对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车和故障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清障,作业时应使用高速公路专用清障车,清障费由车方承担。
二、清障应依就地就近原则。事故车应拖运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故障车应拖运至不妨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最近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