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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七)注意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企业、土地、房改、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并注意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并要同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促进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并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三、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八)实行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规划、房地、农业、卫生、医保、医药、统计、工商等部门都要成为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角,认真履行和完成规定的职责与任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发挥各自优势,在宣传服务、动员群众参与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九)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各区县应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的指导和培训。街道、镇乡都要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的建设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之中,并和社区中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便民利民。
  (十)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要进一步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过去以户籍为主的管理办法,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育龄群众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纳入基层综合执法范围;改革人口统计工作,建立适应现居住地管理的人口信息网;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把现居住地管理的重点、难点工作和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改进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各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的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主动提高宣传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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