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科技产业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治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负责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控制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与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监督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建设项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协助局党组参与设区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考察、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