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省跨市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拟定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九)负责全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实行省以下双重领导,以市、县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把关;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财务、信访等机关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费征收使用计划;拟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