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工作;环境标志、环保产品以及其他有关资质审核、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等,交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全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