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0]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办发(2000)18号文的部署,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中山市、开平市和德庆县等6个市、县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活动。全省其他各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个县级市(区)或县城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活动。2001年以后逐年扩大实施范围。
二、由省公安厅、建设厅组成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全省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并在省公安厅设立办公室,对“畅通工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实施“畅通工程”领导机构,认真抓好本地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畅通工程”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三、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下发后,由省公安厅、建设厅即转发各市。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实施“畅通工程”活动的市、县人民政府请于5月20日前将贯彻意见书面报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电话:020-86308813,传真:020-86543484)。
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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