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不得向农村
个体工匠收取城乡集体建筑业管理费的批复
(浙价房[2000]199号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衢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匠收取城乡集体建筑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衢价费(20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0)25号、(90)财综69号、浙建施(1990)112号)规定,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对象是本省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农村个体工匠不属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因此,城建部门不得向农村个体工匠收取城乡集体建筑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