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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继续试行吉财综字(1999)12号文件的复函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继续试行
吉财综字[1999]12号文件的复函
(吉财综函字[2000]第106号 2000年5月24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我省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意见》(吉建房字(200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国家出台新规定之前,仍按吉财综字(1999)12号文件试行。试行期延至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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