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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
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桂价工字[2000]175号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据反映,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进口液化气的到岸价格和国产液化气的出厂价格提高,各地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随之上涨,增加了用户的负担,反映强烈。民用液化气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列为政府定价管理。为保持我区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民用液化气价格、规范相关收费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继续按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桂价工字[1998]205号)中“民用液化气市场销售价格暂委托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的液化气进货成本及经营费用情况,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排好当地的民用液化气价格。
  二、规范气价外收费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按附表所列项目和收费最高限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除规定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用户的负担。经营企业原已向用户收取的气瓶押金,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限的,暂不退还差额,待用户退瓶撤户时,按原收押金数全额退还给用户。
  三、各地制定的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的检查,对擅自提高气价、相关收费标准及自立项目收费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一、经营民用液化气中相关收费(押金)最高限价表(略)
  二、区内19条液化石油气瓶检测线(站)单位名称
  三、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液化石油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区内19条液化石油气瓶检测线(站)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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