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员编制
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水利水政监察总队事业编制3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城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乡镇供水管理。
2.水利部门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由水利部门负责。
(二)与交通部门的关系
1.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利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处理。
2.交通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三)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关系
1.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确定。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部门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2.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