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下同);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作;负责对港供水业务管理和指导澳门地区供水工作。
(十四)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报道、信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发展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和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复议和水利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协助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审核和申报;组织对水利大型基建项目及新建中型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和行业财务管理及水利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费、堤防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厅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的内审工作;指导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
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河流综合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申报和审核;制订水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协管水资源费的征收;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节约用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水质监测工作;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工程管理处